鐵路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鐵路用地管理,適應鐵路運輸安全生產和建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路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土地統一管理的原則下切實做好本部門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第三條鐵路用地屬于國家所有,由鐵路部門利用和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鐵路用地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撥)用的運輸生產用地、輔助生產用地、生活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鐵路臨時用地是指根據鐵路建設的需要,短期內(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機械堆場用地,簡易道路和便線用地,取棄土場用地等。
第五條鐵路用地的規劃、建設、利用、保護和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六條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以及鐵道部其它單位的所有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均應在國務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進行鐵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鐵路用地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鐵路用地的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負責鐵路用地的調查、申報登記、統計和計劃工作。
三、承辦國家批準的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四、負責對鐵路用地的利用狀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開展鐵路用地的監察工作。
五、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規,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土地糾紛。
六、負責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委托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鐵路建設用地
第八條鐵路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鐵路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征(撥)土地手續。依法批準的鐵路建設用地,在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條鐵路用地管理機構負責辦理鐵路建設征(撥)用地的申報工作。
第十條鐵路建設用地應按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也可根據需要,以設計段辦理用地手續。凡工期較長、工程復雜、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設項目(橋梁、隧道等),按批準權限,經國家或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時一并申請報批。
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或施工條件等客觀原因引起用地數量變化和位置移動,應先辦理用地手續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鐵路建設項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撥)土地費用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實地調查和科學測算后,合理確定。
征(撥)土地費用要兼顧國家、地方、集體的利益。
第十二條報國家和省級政府批準的鐵路建設用地,國家和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的咨詢評估機構參與項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鐵路建設項目竣工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鐵路用地管理機構參與項目用地竣工驗收,經核實無誤,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建設用地批準書,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鐵路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在建設單位移交給接管單位時,應將用地有關的全部資料同時移交給接管單位的鐵路用地管理機構。